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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021-11-12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量子计算与量子测量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标准在量子计算和量子测量领域的基础性和规范性作用,引领量子计算和量子测量产业发展。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三条 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征集通知。 国家标准立项采用随时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建议。标准项目由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明确牵头起草单位。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申请单位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请,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

第五条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附件1)。申报多项立项建议的,还需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附件2)如涉及专利,还需提交专利信息披露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复印件/扉页或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扉页或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第六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末汇总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并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计划草案是否填写规范等。申请单位根据秘书处反馈意见及时修改申报材料。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应急项目等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按照“即报即审”的原则,由秘书处及时组织进行立项审查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全体委员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并反馈至申请单位。重点审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已发布和在研的标准项目是否存在交叉等。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全体委员对拟立项标准项目进行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由秘书处上报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拟立项标准项目的申请单位参加由国家标准审评中心组织召开的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议,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秘书处通知到各标准项目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工作组,确定专人负责标准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工作组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组织全体成员及相关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和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起草阶段的编制说明(附件3)及有关附件,提交至秘书处。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形式审查,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秘书处通过网络、函件、会议等方式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60个自然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分析处理,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阶段的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等文件,报送至秘书处。对拟不采纳的意见,工作组应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明确给出充分理由。

第四章 标准审查和报批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

第十六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时,国家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1/4。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3/4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秘书处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件5)

第十七条 工作组负责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审查阶段的编制说明、报批材料(附件6)等文件,报送至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汇总形成国家标准报批文件,报送至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仅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不审议标准具体技术内容。

第十九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由秘书处上报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和发布。

第五章 标准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一条 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各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对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组织对标龄超过五年(含)的国家标准进行复审。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一般要有参加过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由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意见汇总处理表.docx

                 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docx

                 国家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docx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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